条款和条件

UAB “Glocash payment”

自2020年06月30日生效

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构成公司UAB“Glocash Payment”的业务条件,公司代码304596376,注册办公地位于立陶宛维尔纽斯T.Narbuto str 5-1,LT-08101(下称“公司”),公司已于立陶宛共和国法律实体登记册上登记。此条款和条件根据立陶宛法律起草。

本公司由立陶宛银行颁发电子货币机构许可证,授权代码为LB000431,许可证编号为19,颁发日期为2017-11-21。 公司由位于立陶宛维尔纽斯Gedimino Pr 6,LT-01103的的立陶宛银行监管。立陶宛银行电话号码为+37080050500. 关于立陶宛银行的更多信息,可通过这一链接https://www.lb.lt/en/进行详细了解。 公司的数据由立陶宛共和国法律实体登记册收集和保存。

1.定义

在本合同或本文引用的任何文件中使用以下定义时,应具有以下含义:
1.1. 账户是指客户已开立或即将开立的电子货币和支付账户;
1.2. 工作日是指公司确定的一天,这一天里公司会参与执行支付交易,并进行此类支付交易所需的活动。 公司可设立不同的工作日,以提供不同的服务和/或执行不同的支付交易。 除非合同或其附件另有规定,本公司的工作日系指星期六或星期日以外的一天,或由立陶宛共和国法律规定其他国家节假日外的一天。
1.3. 机密信息是指任何被标记为“机密”或“专有”的信息,或根据披露的背景或信息的性质而合理地被看作机密的信息;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业务计划、数据、战略、方法、客户和客户名单、技术规格、交易数据和客户数据等都应被视为机密信息;
1.4. 合同是指本条款和条件及其附件。
1.5. 客户 指作为支付人和/或收款人使用或要求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法人;
1.6. 客户帐户是指客户在公司系统中的资料。
1.7. 佣金是指公司为支付交易和/或相关支付服务、与帐户有关的服务或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服务而征收的费用(收费);
1.8. 耐用介质是指使客户能够以可访问的方式存储给该客户的个人信息的任何工具,以供将来参考,其使用期限应足以满足该信息的目的,并且允许原样地复制所存储的信息;
1.9. 电子货币是指以电子方式(包括磁性方式)储存的货币价值,基于对公司的请求权来表示,该电子货币是在收到资金后为进行第2007/64/EC号指令第4条第5点所界定的支付交易而发出的,并由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接受;
1.10. 资金是指纸币和硬币、活期存款或电子货币;
1.11. 支付指令是指支付人或收款人向其支付服务提供商发出的要求执行支付交易的任何指示(支付请求);
1.12. 支付交易是指不论交易所依据的支付人和受款人的义务如何,由支付人或受款人或以其名义发起的资金的存储、转移或提取;
1.13. 当事方是指公司或客户;
1.14. 支付工具是指客户与公司之间商定并由客户用于发起支付指令的任何个性化设备和/或某些程序;
. 支付人是指持有支付帐户并允许从该支付帐户发出支付指令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者在没有支付帐户的情况下,提供支付指令的自然人或法人;
1.16. 收款人是指预订接收作为支付交易对象的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
1.17. 服务是指公司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
1.18. 报表是指公司编制和提供的一份文件,其中包括在特定时期内执行的支付交易的信息;
1.19. 强大的客户认证措施是指基于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的认证,这些要素被归类为所知(只有客户知道的东西)、所有(只有客户拥有的东西)和天赋(客户的独有性),这些要素是独立的,因此违反一个要素不会损害其他要素的可靠性,并且该措施设计的方式会确保认证数据的机密性;
1.20. 第三方是指除了当事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1.21. 唯一标识符是指支付服务提供商指定给支付服务用户并由支付服务用户提供的字母、数字或符号的组合,以明确标识支付交易中另一个支付服务用户和/或另一个支付服务用户的支付帐户。 唯一标识符可以是IBAN号的个人编号;
1.22. 外国是指成员国以外的国家;
1.23. 成员国是指欧洲联盟、欧洲经济区的成员国,此外也包括摩纳哥、圣马力诺和瑞士。

2.合同的适用性

2.1.除本合同外,在提供支付服务时,与提供服务有关的关系还应在健全、公正和公平的基础上,受立陶宛共和国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当事方签署的附加协议的制约。
2.2.本合同确定了客户在公司系统中注册、开立帐户和使用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时适用于客户与公司之间关系的主要条款和条件。

3.公司提供的服务

3.1. 本公司提供以下服务:
3.1.1. 执行支付交易,包括向用户的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支付账户转移资金,或向另一个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支付帐户上转移资金:
(a)执行借记卡支付,包括一次性借记卡支付;
(b)执行通过支付卡或类似装置进行的支付交易;
(c)执行信用卡支付,包括长期订单。
3.1.2. 提供允许从支付账户提款的服务以及操作支付账户所需的所有功能;
3.1.3. 汇款。

4.开户和客户身份

4.1. 客户必须首先提交在公司注册和开立客户帐户的申请,填写客户调查表,并上传所有要求的文件。
4.1.1. 客户应向本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和文件:营业执照或有关当局关于客户作为法人实体的公开登记册的摘录,其中应至少说明有关客户的基本信息-注册名称、注册地点、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可表明法律实体的法定代表能够与本公司订立本合同、填写完毕的客户调查表、以及公司可根据个别情况要求的能够帮助公司核实客户身份的其他资料或文件。
4.1.2.客户被告知并同意,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原始文件,或者由公证人或由特定国家授权的人员批准的副本。
4.1.3.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确保客户的身份识别或履行其他必要的职责,公司有权要求客户完成由公司指示的特定程序(例如视频通话)。
4.1.4.客户确认在注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数据都是正确的和最新的。在正在进行的业务关系中,如果所提供的数据或信息有任何变化,客户有义务尽快提供更新的信息,不迟于发生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
4.1.5. 于公司系统注册之前,客户可以提前了解本合同,该合同可在公司网站上查阅:https://www.glocash.com/ 包括英文和中文。 如果客户当面登记,客户将可以阅读本合同的纸质版。 当客户在网站上阅读本合同的当前版本后,客户应在相关“复选框”勾选“是”;在客户当面登记的情况下,应签署合同的纸质版。 如果客户选择按“否”或没有标记任何“复选框”,又或没有签署合同的纸质版,这意味着公司和客户之间没有开始合同关系。
4.1.6. 本公司有权拒绝新客户注册而不说明原因,但本公司保证,拒绝注册将始终基于本公司不必或无权披露的重大原因。
4.2. 一旦客户提供的文件和信息被公司检查,并且根据适用的法律,没有拒绝提供服务的依据,则客户有权开始使用公司和客户帐户提供的服务。
4.3.客户只有权开立一个帐户,除非公司明确批准开立额外帐户。

5.电子货币发行和赎回条款

5.1. 在客户帐户上持有的资金被认为是电子货币,该货币应由公司在客户转帐或将其存入帐户后发行。在客户进行存款或将资金转入客户帐户,且公司收到资金后,公司将其贷记到帐户,同时以名义价值发行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记入帐户并存储于帐户。
5.2. 将资金存入或转移到客户帐户的具体方法是由客户在客户帐户中通过选择特定的功能来选取的,其中包含为每种支付方式存款的说明。
5.3. 本公司在收到自然人或法人资金时,应按面值发行电子货币。
5.4. 客户应被告知并承认,在客户帐户上持有的电子货币不是存款,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支付在客户帐户上持有的电子货币的任何利息,也不提供与电子货币储存的时间有关的任何其他利益。
5.5. 根据客户的要求,在客户帐户上持有的电子货币应在任何时候以其名义价值赎回,除非公司和客户另有约定。
5.6. 当要求在本合同到期前赎回电子货币时,客户可以要求退还电子货币的部分或全部货币价值。
5.7. 客户通过生成支付指令提交赎回电子货币的请求,将电子货币从公司持有的帐户转移到客户指定的任何其他帐户。
5.8. 不得使用与转移到客户帐户的转账和其他支付交易的标准条件不同的特定电子货币兑换条件。 赎回或转移电子货币的金额由客户选择。
5.9. 电子货币赎回不收取额外费用。 在赎回电子货币的情况下,根据客户选择的电子货币转账或提款的方法,客户在资金转移或提现时支付通常的手续费。
5.10. 当客户在本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期满后不超过1年申请赎回电子货币时,客户持有的电子货币的所有货币价值都被赎回。
5.11. 如果客户终止本合同,并提交关闭其帐户和从公司系统中删除客户帐户的请求,或公司终止向客户提供公司服务,并在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从公司系统中删除客户帐户,则客户帐户上持有的资金应转移到客户的银行帐户或客户指示的另一个电子支付系统中的帐户。 本公司有权从已偿还的资金中扣除属于本公司的资金(本公司提供的服务费用和客户尚未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客户违反本合同而造成的损害和违约利益,这些费用是由金融机构和(或)国家其他主管当局强行征收的)。 如果公司与客户发生争议,公司有权扣留争议资金,直到争议解决为止。
5.12. 如果由于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公司未能偿还客户的资金(例如,客户指示的接收资金的账户被关闭了,支付服务提供商发生技术问题,客户有另一个帐户等),应立即通知客户。 客户应立即注明另一个帐户或提供偿还资金所需的额外信息。

6.提供服务

6.1. 在支付指令中提供的认证数据和信息
6.1.1. 访问客户帐户的身份验证数据由客户设置。 认证数据应指:
6.1.1.1. 登录名和密码:登录名是在注册过程结束后向客户提供的号码的组合,且公司需发出确认告知客户能够使用服务。 密码是一个静态字母数字字符串,由客户个人完全决定。
6.1.1.2. 特殊代码:客户发起支付交易后将在他/她的手机上收到的特殊代码。 客户应通过输入密码来确认已收到特殊代码。 没有输入特殊代码,支付交易不得执行。
客户经认证后在网上访问其帐户但却无操作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在5分钟后,会话结束,客户必须再次登录。 如果认证数据被错误输入三次,公司有权阻止相关认证数据继续访问。 在阻止访问之前,应警告客户。 如果因为输入错误的身份验证数据导致被拒绝继续访问,客户应向公司提交申请并再次进行验证。 只有在验证成功后,客户才有权根据要求接收新的认证数据。
6.1.2. 客户应提供唯一的标识符,以便正确启动或执行支付指令。 公司应根据公司收到的支付指令中指定的唯一标识符将资金贷记到帐户或从帐户中借记。
6.1.3. 如果支付指令中没有提供唯一标识符和/或客户输入错误,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然而,公司应作出合理的努力,以收回参与支付交易的资金。
6.1.4. 客户被告知并同意,公司有权要求额外的和/或其他强制性信息(例如金额和货币、支付人的姓名/法律实体名称/支付代码),这些信息必须提交给公司,以便正确执行支付指令。
6.2. 许可启动支付指令或执行支付交易的形式和程序
6.2.1. 只有当客户表示许可执行支付交易时,支付交易才被认为是授权的。
6.2.2. 应以当事方商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公司表达许可。 如书面许可,应由当事方适当地签署。 可以通过使用身份验证数据来授权许可-例如,在创建客户帐户时由客户提供的安全代码和登录详细信息。许可可通过具体服务所需的其他形式和方式表示,并/或在缔约方之间的补充协议中注明。
6.2.3. 客户(支付人)的许可应在执行支付交易之前提交。
6.2.4. 在直接借记的情况下,客户(支付人)的许可必须给予公司,在公司确定的情况下,这种许可可以给予收款人或收款人的支付服务提供商。
6.2.5. 一旦公司收到该许可,客户将无权撤销该许可。
6.3. 收到支付指令的时间、对支付指令的要求和拒绝执行支付指令
6.3.1. 客户应确保帐户上有足够的资金,这是执行客户指示所必需的。 如果客户在发出客户指令时没有足够的资金,本公司有权拒绝执行客户的指令,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
6.3.2. 公司应立即处理客户发出的付款订单,前提是在到期时帐户上有足够的资金可用来从中扣除付款。
6.3.3. 如果客户是支付人,则支付指令被认为是公司在接收当日收到的,或者,如果收到支付指令的时刻不是公司的工作日,则支付指令被认为是在公司的下一个工作日收到的。
6.3.4. 公司在公司工作日非营业时间收到的支付指令,被认为是在公司的下一个工作日收到的支付指令。
6.3.5. 在公司收到支付指令之前,支付人帐户的资金不得被借记。
6.3.6. 如果启动支付指令的客户和公司同意支付指令的执行应在特定的一天,或某一时期结束时,或在支付人将资金交给公司支配的那一天开始,则收到的时间被视为商定的日期。 如果约定的日期不是公司的工作日,则收到的支付指令应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收到。
6.3.7. 公司系统内的支付指令立即执行(最多允许几分钟的延迟,除非由于法律行为和本合同规定的情况而暂停支付交易),而不考虑公司的营业时间。
6.3.8. 本公司有权记录和储存以与本公司商定的任何方式提交的任何支付指令,并记录和储存有关客户或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进行的所有支付交易的信息。 上述记录可由公司提交给客户和/或第三方,客户和/或第三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基础接收这些数据,作为确认提交支付指令和/或执行支付交易的证据。
6.3.9. 如果关于支付指令是否由客户或客户的授权代表提交,和/或对支付指令或提交的文件是否合法存疑,本公司有权拒绝执行支付指令。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有权要求客户进一步确认所提交的支付指令和/或提交文件,以确认个人有权以公司可接受的方式管理帐户上的资金,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 本公司不负责因客户拒绝提供额外资料或文件而拒绝执行所提交的支付指令可能产生的损失。
6.3.10. 客户被告知并同意,如果出于客户的利益,和/或支付指令有此实际需要,公司有权让第三方部分或完全执行客户的支付指令。 如果客户支付指令实际要求另一家金融机构进一步发送和执行支付交易,但该机构暂停支付指令,本公司不对该金融机构的此类行为负责,但会试图找出暂停支付指令的原因。
6.3.11. 如果相关法律要求,或者出现了公司无法控制的因素迫使公司采取行动,本公司有权暂停和/或终止执行客户的支付指令。
6.3.12. 如果本公司拒绝执行客户提交的支付指令,本公司应立即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将导致拒绝的原因和纠正任何事实错误的程序通知客户,除非这种通知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或法律行为所禁止的。
6.3.13. 如果帐户上的资金被扣押,客户管理资金的权利在其他法律上受到限制,或者适用法律暂要停业务的情况下,本公司不得接受和执行客户的支付指令以客户帐户上进行操作。
6.3.14. 如果由于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支付指令的数据不准确,收款人的帐户被关闭等),支付指令下要求转移的资金被退回,退还的资金应记入帐户。 支付人为进行支付而执行支付指令的佣金不予退还。
6.3.15. 客户可以发起标准或紧急支付指令。 支付指令的方式由客户选择。 如果客户没有选择支付指令方式,则认为客户已经启动了标准的支付指令。
6.4. 条款 服务的执行
6.4.1. 本合同以及当事方之间的附加协议或其他文件(如请求、申请、调查表)规定了对支付账户执行支付交易和其他服务的执行时限。
6.4.2. 当在立陶宛共和国或其他欧盟成员国以欧元执行支付操作且客户为付款人时,公司将确保将支付操作的金额记入收款人的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帐户,直至工作日结束,但第6.4.3节中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6.4.3. 如果在立陶宛共和国以欧元进行支付转账,如果支付指令是在该工作日中午12点之前收到的,本公司应确保在收到支付指令后将支付交易的金额在同一工作日转入受款人的支付服务提供商帐户。 如果支付指令是在中午12点后收到的,公司应确保支付交易的金额不迟于下一个工作日转入受款人的支付服务。 当事方可以同意,支付指令应在具体日期或某一时期结束时或在支付人向其支付服务提供商提供金额的当天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支付人的支付服务提供商应确保支付交易的金额在支付指令执行之日转入收款人的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帐户,如果支付指令当天未执行,则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进行上述转账。
6.4.4. 当支付操作应在立陶宛共和国以非欧元区成员国的货币向其他成员国执行时,且客户是支付人时,公司确保在最近的工作日结束前将支付操作的金额转入收款人的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帐户,最迟不得晚于公司收到支付指令后的4个工作日内。
6.5. 支付交易的支出限额
6.5.1. 合同或其他文件(如请求、申请、调查表)可为支付交易规定最大支出限额。
6.6.冻结帐户和/或暂停对客户的服务
6.6.1. 客户应与公司合作,调查任何涉嫌违法、欺诈或不当的活动。
6.6.2. 本公司有权依据以下情况封锁帐户上收取的资金:
6.6.2.1. 公司怀疑该账户上收取的资金是用于犯罪或参与犯罪,或由犯罪而来;
6.6.2.2. 如果怀疑有未经授权的支付交易是通过该帐户进行的;
6.6.2.3. 客户延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6.6.2.4. 客户因资产问题宣布破产;因不足以支付破产受托人的报酬,导致破产申请终止;客户进入清算;或客户一方的破产风险在短期内过度增加;
6.6.2.5. 用于更正会计和结算;
6.6.2.6. 客户正在使用公司服务,已证明客户方出现欺诈行为,或在欺诈行为问题上有关方面已对客户或其雇员提起刑事诉讼;或如果客户的行为不符合公司的银行合作伙伴的规则,这种行为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害。
6.6.3. 本公司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冻结客户帐户(或其某些功能,如上传、接收、发送和/或提取资金)的权利,以进行审计:
6.6.3.1. 如果公司认为有必要或希望能保护客户帐户的安全;或
6.6.3.2. 如果任何交易由本公司自行决定认为是:
(a)违反本协议或违反客户帐户的安全要求;或
(b)可疑、未经授权或欺诈性质的,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资助恐怖主义、欺诈或其他非法活动;或
6.6.3.3. 在客户破产、清算、清盘、破产、管理、接管或解散时,或公司合理地认为对客户有同样的威胁;或
6.6.3.4. 在公司认为有任何迹象表明客户将无法提供客户的产品/服务和/或以其他方式实现与客户的联系时;或
6.6.3.5. 如果交易是为了销售不属于客户商定业务活动的货物和/或服务,或者客户提出交易而未能交付相关货物和/或服务。
6.6.4. 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努力,提前告知客户任何此类冻结,或者如果不可行,则在事后立即告知其中止的原因,除非通知客户会损害安全措施,或者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6.6.5. 此外,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根据相关和适用的法律和条例要求冻结客户帐户(或其某些功能,如上传、接收、发送和/或提取资金)。 本公司将作出合理努力,将任何此类冻结通知客户,除非本公司根据法律或主管法院或当局的命令被禁止这样做。
6.7. 向客户提供有关支付交易的信息
6.7.1. 本公司有义务向客户(在执行支付指令之前)提供有关执行某些支付指令的可能最大期限、应付佣金费用以及佣金费用是如何构成的信息。
6.7.2. 本公司应向客户提供有关所提供的支付交易的报表,报表如下:
6.7.2.1. 使支付人能够识别每笔支付交易的信息和与支付人有关的信息;
6.7.2.2. 支付指令中所示货币的支付交易金额;
6.7.2.3. 支付交易应支付的佣金,以及佣金如何构成;
6.7.2.4. 如果在执行支付交易期间,币种发生变化,需要提供适用的货币汇率和换汇后的支付交易金额,;
6.7.2.5. 从帐户中注销资金的日期;
6.7.2.6. 资金进入帐户的日期;
6.7.2.7. 根据立陶宛共和国适用法律向客户提供的其他信息。
6.7.3. 该报表是通过客户帐户提供的。
6.7.4. 本公司有义务通过在客户帐户内发送信息,并从以下选择中选择一种额外的选择,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法,将其他人涉嫌或实施的欺诈或对服务安全的威胁通知客户,这些方法当时是安全的,最适合特定情况。

7.公司提供的服务、违约利息和货币兑换应支付的佣金

7.1. 本公司应根据本合同和当事方商定并列入与当事方缔结的具体协议的收费清单,收取与其服务有关的费用。
7.2. 除非另有说明,费用以欧元报价。
7.3. 对于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和/或相关服务,客户应向公司支付佣金。 佣金在与客户订立的具体协议中所列的费用清单中注明。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向公司支付佣金的义务,客户应向公司支付费用清单、附加协议和/或适用的立陶宛共和国法律中规定的罚款(罚金或违约利息)。
7.4. 客户应支付的任何佣金应从帐户余额中扣除。
7.5. 如果公司无法从帐户余额中扣除客户为所提供服务应支付的任何佣金,公司应就所欠金额单独开具发票。 发票应在发票日期的10天内支付。 如逾期支付,本公司保留收取0.02%违约利息的权利,并/或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
7.6. 如果在支付交易期间没有足够的资金执行支付交易和支付帐户中的佣金,公司有权拒绝不执行支付交易。
7.7. 货币汇率需在客户确认支付指令之前提供给客户。
7.8. 货币兑换是基于公司的汇率,该汇率在转换时有效,并在网站上不断更新和公布。
7.9. 本公司立即适用更改后的基本货币汇率,无需另行通知。 本公司以本合同所述的方式通知客户此类变更。
7.10. 如果执行支付交易的命令所用的货币与帐户借方的货币不同,则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兑换,并在网站上公布。

8.客户与公司之间的沟通

8.1. 成为公司客户的人(通过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接受所有的沟通,包括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个人沟通,应以英语执行。 所有通信、有关服务和费用的任何更改的信息、其他重要信息均应以英文提供,除非当事方通过签署本合同的附加修正案另加协议。
8.2. 信息应通过亲自提供给客户或公开宣布:
8.2.1. 有关资料可透过客户帐户亲自提供,或邮寄至客户登记地址,或通过申请开立帐户的过程中注明的电子邮件,或申请开立帐户的过程中使用电话号码或短信,以及其他电讯工具,包括电子手段;
8.2.2. 这些资料可在网站上公布。 公开提供的信息被视为已正式交付给客户,但立陶宛共和国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和/或公司有义务亲自通知客户的情况除外。
8.3. 客户承认,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任何沟通应亲自进行,并且主要是通过客户帐户和在申请开户过程中注明的电子邮箱。 公司通过客户帐户和电子邮件披露任何信息意味着相关信息已正式交付给客户,且该信息有效。
8.4. 客户承认,只有当客户使用其登录信息和公司根据本合同第6.1条向客户提供的其他必要的定制安全数据进入其个人资料时,才能通过客户帐户进行通信。
8.5. 在网站上提供的邮箱地址和客户在注册期间提供的电子邮箱之间可以进行电子邮件交流。 电子邮件被认为是在下一个工作日正式发送。
8.6. 如通过电话沟通,应根据客户的数据对客户进行核实。 通过电话给客户的信息被认为是在与客户交谈时及时传递的。
8.7. 如果通过邮件进行沟通,信件将被送到对方的地址。 在发出以下通知的三天后,邮件会被认为已正确发送:邮件无法发送到对方地址,或邮件被拒收,或邮件在收件期间没有被对方签收,即使收件人并不知道有这封邮件。
8.8. 在网站上公布的资料,透过客户帐户公布的资料,以及公开公布的资料,均被视为在公布/宣布该等资料当日妥善送达。
8.9. 客户同意,本公司可事先通知,使用任何可用的技术手段记录本公司与客户之间正在进行的任何通信,并将所有记录以及本公司将从客户和第三方收到的任何信息和文件的副本存档。 客户同意,本公司可随时将此信息用于本合同所述的目的或确保遵守本合同。
8.10. 客户有权获得有关本合同的信息以及合同本身的纸质版本或任何其他耐用介质,在这些介质中,公司能够提供这些信息。
8.11. 如果客户想联系公司探讨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客户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到公司的邮箱地址:support@glocash.com。 本公司将设法解决客户可能对其帐户或服务产生的任何问题。 本公司应在收到客户联系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答复,除非该问题比较“简单”,并可从收到日起1个工作日解决。 公司应通知客户,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最多可能需要35个工作日来解决客户的问题。
8.12. 当事方应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相互告知其联系方式的任何变更。 应公司要求,客户应提供证明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不履行这些义务意味着根据提供给另一方的最新联系方式发送的通知被正式交付,根据这些联系方式履行的任何义务被正确执行。客户承认,本公司有权通过公开声明通知其联系信息的更改,和/或通过在申请开户过程中注明的电子邮件发送此类信息。
8.13. 为了保护客户的资金不受第三方可能的非法行为的影响,客户应立即通过在申请开立帐户过程中注明的电子邮箱以书面形式通知他/她的身份证件已被盗或以另一种方式丢失。
8.14. 当事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与本合同的适当履行有关的任何情况。 应客户在申请开立帐户过程中声明的电子邮箱提出的要求,客户有义务提供这种情况(例如,更改客户或客户代表的样本签名、启动和设立客户破产、客户清算、重组、转换等)。 无论这些信息是否已提供给公共登记册。

9.合同条款、服务条款以及费用的修改和变

9.1. 本合同不时变更。
9.2. 本公司有权更改本合同、适用的费用和/或服务条款,以书面或其他耐用介质向客户个人提供更改后的合同(通过客户帐户通知变更情况,此外还要通过电子方式(电子邮件、短信服务等)通知客户)。该类通知必须在变更生效30天前发送给客户。
9.3. 客户有权接受建议的更改或拒绝更改。
9.4. 如果公司在第9.2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没有收到任何异议通知,则客户被视为接受了更改,此类更改自生效之日起生效。 如果客户同意本合同的变更、适用的费用和/或服务条款,则客户无权随后向公司客户提出关于此类变更内容的异议和/或索赔。
9.5. 客户有权在收到有关变更的信息后,并在所提供的信息中规定的任何变更生效之前,在任何时候立即终止合同,并且不被收取任何费用。 如果客户在变更生效之日之前没有行使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则客户应被视为接受本合同的变更。
9.6. 即使客户根据第9.5条终止本合同,仍不得解除客户在本合同终止之日前对本公司所承担的义务。

10.安全和纠正措施

10.1. 客户负责用以登录帐户的设备的安全,不得任其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容易被第三方所接触的场所无人看管。
10.2. 建议及时更新软件,应用,杀毒程序,浏览器等程序..
10.3. 建议使用密码、PIN码或其他安全工具保护设备。
10.4. 建议谨慎地评估收到的电子邮件,即使公司被指示为发件人。 本公司绝不会要求客户下载附件或安装软件。 欺诈电子邮件的附件可能包含病毒,可能损害设备或对客户帐户的安全构成风险。
10.5. 建议不要点击未知链接,打开未知文档,安装未知或不可靠来源的软件或应用程序或访问不安全的网站。
10.6. 一旦客户意识到支付工具的丢失、盗窃、挪用或欺诈使用,客户必须立即通知公司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实体。 通知应通过客户帐户提交给公司,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公司。
10.7. 如果客户注意到他的帐户上的任何可疑活动,并认为第三方可能已登录到系统以使用服务,客户应:
10.7.1. 立即以本合同第8节所示的方式随时通知公司,并要求冻结客户帐户;
10.7.2. 为了继续使用该帐户,客户应更改密码,使用其他额外的帐户确认工具,或使用更安全的工具,并删除不安全的额外登录确认工具。
10.8. 帐户和支付工具的冻结,如果支付工具已经交付给客户
10.8.1. 除第6.6条的情况外,本公司有权冻结该帐户(完全或部分停止执行支付交易)和/或支付工具,如果该工具已在下列情况下提供给客户:
10.8.1.1. 在涉及帐户中的资金和/或支付工具的安全的情况下,以客观合理的原因指称未经授权或欺诈地使用帐户中的资金和/或支付工具;
10.8.1.2. 如果客户不遵守本合同的条款;
10.8.1.3. 如果公司有合理的原因怀疑帐户中的资金可能被其他人用于非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活动;
10.8.1.4. 在立陶宛共和国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依据和/或当事方签署的附加协定中所述的情况下。
10.9. 客户提供的关于未经授权或不当执行的支付操作的通知
10.9.1. 客户有义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有关已执行支付交易的信息,以便客户可以注意到未经授权或不当执行的支付交易,并及时通知公司。
10.9.2. 客户有义务在得知未经授权或不正确执行的支付交易,注意到其他错误,摘录中的不准确后通知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支付生效后的13个月。
10.9.3. 如果客户未按照第10.9.2条规定的条款以及双方之间的其他协议将本合同第10.9.2条所述的情况通知公司,则应认为客户无条件 确认在客户帐户中执行的付款交易。
10.10. 客户对未经授权的支付操作的责任和公司对未经授权的支付操作的责任
10.10.1. 使用帐户的身份验证措施和登录数据是正确的证明,表明客户已授权付款交易或存在欺诈行为,并且由于有意或由于重大过失未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的第10.1 – 10.6点。
10.10.2. 按照第10.9条所示条款..本合同中的2项或已确定支付交易未经客户授权,本公司不应无故拖延,在不迟于下一个工作日结束时,将未经授权的支付交易的金额退还给客户,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恢复该金额被记下来的帐户的余额,如果未执行未经授权的支付交易,该余额将存在,除非公司对欺诈行为有合理的怀疑,并根据立陶宛监督机构银行编写的通知规则,将这种可疑情况通知立陶宛监督机构银行。
10.10.3. 如果由于客户不诚实的行为或故意的行为,或由于他们的严重疏忽,或由于严重疏忽或不履行本合同和当事方之间签署的附加协议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义务而给客户造成的这种损失,客户应对未经授权的支付交易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10.10.4. 如果客户向公司提交相应的请求,帐户可能会被客户的倡议所阻止,并且/或帐户(包括支付工具,如果是给客户的)可能会被阻止。 本公司有权要求以书面或本公司可接受的另一方式批准客户口头要求冻结帐户(包括支付工具,如果是给客户)的要求。
10.10.5. 如果本公司有合理的疑问,本合同第10.10.4条所示的要求不是由客户提交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帐户(包括支付工具,如果这是给客户的)。 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不应对因未能遵守上述要求而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10.10.6. 当事方对未经授权的支付交易的其他赔偿责任条款可在当事方之间的附加协议中注明。
10.11. 公司妥善执行支付交易的责任
10.11.1. 如果支付交易执行不当,而客户是法人实体,本公司只因交易过失而承担责任。 本公司不对第三方的错误负责。
10.11.2. 如果发起支付指令的客户通过识别唯一标识符执行支付指令,则应视为正确执行。 公司有权,但没有义务检查公司收到的支付指令中显示的唯一标识符是否与帐户持有人的姓名(名称)相对应。
10.11.3. 如果唯一标识符被提交给公司,该帐户将被贷记或从帐户中借记,在根据指定的唯一标识符执行支付指令的情况下,视其为为正确执行。 如果公司进行上述检查(例如,由于防止洗钱风险),并发现提交给公司的唯一标识符与帐户持有人姓名之间明显不匹配,公司有权不执行这种支付指令。
10.11.4. 如果客户(支付人)正确启动支付指令,而支付交易没有执行或执行不当,公司应该应客户的要求,立即免费采取措施跟踪支付交易,并告知客户搜索的结果。
10.11.5. 本公司负责按照本合同和/或当事方签署的附加协议规定的条款,对适当启动的支付指令承担责任。
10.11.6. 公司有责任申请佣金或,由于公司的过错而没有执行支付指令或执行不当,退还已支付的佣金
10.11.7. 本公司不负责客户发生的间接损失,此类间接损失与未执行的支付指令或执行不当的支付指令有关。 本公司只对客户的直接损失负责。
10.11.8. 本公司对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提出的索赔不承担责任,本公司对此类索赔不予审查。 客户只能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公司的义务向本公司提出索赔。
10.11.9. 如果适用的法律禁止这种限制,则不适用公司责任的限制。
10.12. 当事方同意,客户(支付人)将无权从公司退款已授权的支付交易,支付交易由收款人发起或通过收款人已经执行。

11.保密和个人数据

11.1. 在本合同期限内及以后,当事方应仅为本合同的目的使用和复制另一方的机密信息,并仅在为此目的所需的范围内使用和复制,并将限制向其雇员、顾问、参谋或独立承包商披露另一方的机密信息,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机密信息。
11.2. 尽管如此,如果根据法律或司法或政府调查或相关程序要求披露另一方的机密信息,则任何一方披露信息时都不违反本合同。
11.3.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
11.3.1. 通过另一方的任何过失或不作为而成为公共知识;
11.3.2. 在根据本合同从另一方收到信息之前,其中一方已不受限制地从其独立来源知晓此信息,且能为该方的书面记录所证明,而该记录不是直接或间接从另一方获得的;
11.3.3. 任何一方均从该接收方合理地知悉的任何第三方接收到具有传输此类信息的合法权利,并且没有任何义务对此类信息保密;或
11.3.4. 由任何一方的雇员或代理人独立开发的信息,条件是任何一方都可以表明这些相同的雇员或代理人无法访问在此收到的机密信息。
11.3.5. 客户同意公司管理他/她的个人数据,以提供服务给客户,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本公司保证在执行本合同时收到的个人资料的安全。 个人资料在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使用。 未经本数据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个人数据,但适用法律或本合同规定的情况除外。
11.4. 处理个人资料、储存期和其他问题的主要原则载于公司的隐私政策,该政策可在网站上查阅。 客户承认他/她已经了解了公司的隐私政策,并将遵守本政策中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12.有效期和终止

12.1.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本合同已无限期续订。
12.2. 如果在终止日期前30天通知公司,客户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本合同。
12.3. 本公司可在终止日期前60天通知客户终止本合同。
12.4. 如果客户连续12个月以上没有进行任何支付交易, 本公司也可以在终止日期前60天通知客户终止本合同。 在根据本条款第12.4条所界定的法律依据终止合同之前,为了明确为客户开立帐户的必要性,公司需要与客户联系。 如果客户超过12个月没有进行任何支付交易,公司遵循立陶宛银行监督部主任2017年12月18日的第241-229号决定。
12.5. 本合同经当事方协商一致可终止。
12.6. 如果公司合理怀疑或确定客户有以下行为,公司可以立即终止本合同:
12.6.1. 违反适用的法律或条例,包括与反洗钱或反恐融资有关的法律或条例;
12.6.2. 向公司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或文件,在未能提供与其帐户有关的文件和信息的情况下使用服务,或未能确保这些文件和信息处于最新版本;
12.6.3. 正在使用该服务为与限制活动中相关的活动支付或收取资金,或;
12.6.4. 将服务用于进行恶意、非法或不道德的目的。
12.7. 如果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它这样做,公司将尽快通知客户终止本合同的根本原因。
12.8. 在本合同终止时,客户将收到-纸质版或其他耐用介质-在本合同整个期限内完成的所有支付交易的细目,直至终止日期前36个月。
12.9. 本合同的终止不应解除当事各方在本合同终止之日之前应履行的相互义务。

13.保护客户权利,解决纠纷

13.1.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应通过谈判解决。
13.2. 如果无法通过谈判解决争议,客户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提交投诉,说明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相关信息,这将表明为什么客户合理地认为公司在提供服务时侵犯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客户可以添加其他可用的证据,证明有必要发起这样的投诉。 如果客户想提交正式投诉,客户应将电子邮件发送给support@glocash.com。
13.3. 收到客户的投诉后,公司确认收到投诉,并注明提交答复的期限。 在每种情况下,提交答复的截止日期可能会有所不同,因为这直接取决于所提交投诉的程度和复杂性,但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但不迟于1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提供答复。 如果公司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最终答案,公司应将此通知客户,并注明提供答案的时间,但期限不得超过35个工作日。 客户提出的投诉应免费解决。
13.4. 处理投诉。 当客户认为公司违反了规范金融市场的立法时,客户有权就可能违反金融市场立法的情况向立陶宛银行提出申诉。
13.5. 客户向立陶宛银行提出的申诉可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提出:
13.5.1. 地址:Totoriug.4,LT-01121,立陶宛共和国维尔纽斯或Zalgiriog.90,LT-09303,立陶宛共和国维尔纽斯;
13.5.2.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投诉:info@lb.lt或pt@lb.lt;
13.5.3. 传真(85)2680038;
13.5.4. 在立陶宛银行网站指定部分填写电子链接;
13.5.5. 通过立陶宛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
13.6. 如果不能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可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立陶宛共和国法院解决争端。

14.最后条款

14.1. 立陶宛共和国法律适用于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本合同未规定的当事方关系,包括客户与公司之间的争端属于另一国法院管辖的情况。
14.2.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下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本公司保留转让本合同和本合同下的所有权利或义务的权利,并根据本合同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至少在此变更生效前60个自然日提前通知客户。 客户有权接受更改或拒绝。 如果客户不同意这种更改,客户有权不被收取任何佣金,立即终止本合同,直到修订生效之前都可不同意更改。 应通过客户帐户和电子邮件表达分歧。 如果客户在变更生效之日之前没有行使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则客户应被视为接受变更。 如果任何一方更改其公司名称或与另一家公司合并,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14.3. 不可抗力
14.3.1. 本公司和客户不应对因不可抗力(如天灾、战争、类似战争的条件、封锁、禁运、骚乱、政府限制、劳工骚乱、沉船、流行病、检疫、火灾、洪水、地震、爆炸、任何不可预见的情况变化,或任何其他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造成的违约或不充分履约或不遵守本合同而承担责任;
14.3.2. 客户应在发生这种情况后10个自然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邮件通知公司系统上的不可抗力。
14.3.3. 公司应通过客户帐户和电子邮件通知客户不可抗力的情况。
14.4. 错误
14.4.1. 客户如发现不属于他的资金已转入帐户,必须立即通知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作为支付交易转移资金的未经授权的受益人,应被剥夺处置转移资金的权利,并必须立即将这些资金汇入公司指定的帐户。
14.4.2. 公司有权在未经客户另行同意的情况下,借由自己的过失将不正确记入帐户的款项记为借方,作为付款交易的转账资金的未经授权的受益人,并将这些资金汇给其应得的受益人。
14.4.3. 如果帐户中可用的资金已经不足以借记错误贷记的资金,客户必须在公司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将各自的资金偿还到公司指定的帐户。
14.5. 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应与合同的其余部分分开,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继续有效和可执行。